退役中士陳敏政遭中共武警吸收,並拉攏台商胡繼堯加入,企圖以提供報酬利誘軍人提供資料未遂。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審酌陳敏政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胡繼堯因刺探公務秘密未遂,維持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敏政2018年間赴中國廈門經商時,結識以公司職員身分為掩護、實際隸屬中共武警部隊的吳姓男子,負責蒐集台灣軍事及政治情報,並吸收、策反台灣現役軍人。陳敏政接受對方提供1萬美元工作費及聯絡手機後,同意協助發展組織、刺探台灣軍政資訊。
2019年間,陳敏政安排台商胡繼堯透過金廈小三通前往廈門及澳門與吳男會面,成功吸收胡男加入組織。之後陳敏政多次試圖吸收一名越南台商李姓男子,要求對方引介經濟困難的現役校級軍官,以金錢利誘提供軍事資料,並安排李男與吳男透過微信聯繫,但因李男拒絕合作而未遂。
此外,胡繼堯也利用海運業務安排,陪同陳敏政拜訪時任澎湖防衛指揮部林姓少校心輔官。陳敏政私下詢問林男能否提供過期的軍中業務資料,同年11月1日再傳訊要求準備資料並安排餐敘,林男僅交付「國軍人員體測標準」、「澎湖地區地方仕紳名冊」等不具機密性的公開資料應付,兩人最終未能取得應秘密文書,也未將資料交付中共武警。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陳敏政4年徒刑,另就未遂部分判刑6月;胡繼堯則因刺探、蒐集公務秘密未遂判刑8月。
案件上訴後,高院認為,陳敏政替中國發展組織、吸收胡繼堯既遂,以及企圖吸收李姓台商、刺探軍事資料未遂等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依「為中國發展組織罪」論處,而非一審分論併罰。考量陳敏政已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因此改判3年8月。
至於胡繼堯,高院指出,他雖已著手刺探、蒐集公務秘密,但未實際取得應秘密文書,依法屬未遂犯,已適用減刑規定。不過,法院認為其偵查期間的陳述不足以認定具有自白真意,不符合《「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的減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