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推動「鞭刑入法」公投,這項修法表面上是回應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實際上也是一場高度政治化的議題操作。畢竟,嚴刑峻罰能否扼止犯罪,一直是多年來爭論不休的議題。此外,有鞭刑的國家已是少數,台灣是否應將鞭刑納入刑罰制度,值得深思。
嚴刑峻罰出自先秦法家思想,像韓非的核心思想是主張透過嚴刑峻法來威懾人民,達到「以刑去刑」的治國目的。到了現代,仍有人持相同看法,例如主張「嚇阻理論」的學者認為,「重罰」能讓一些有犯罪意圖的人,因為害怕受到極刑或長期監禁而不敢作姦犯科。不過,反對者則強調單純提高刑罰,效果有限,而且也無法減輕再犯率,更可能促使犯罪者採取更激烈、更暴力的犯案方式。
鞭刑之所以迅速引發討論,不是在回答如何降低犯罪,而是當治安焦慮成為全民憤怒後,最容易被放大的是「重罰」手段,而不是犯罪防治制度。因此,洪孟楷主張針對性侵、虐童及重大詐欺等犯罪增設鞭刑制度,也獲得不少立委連署,並已在立法院逕付二讀。
國民黨此舉的第一層意圖,是搶占道德高地。面對社會對重罪的厭惡,提出鞭刑,等於把自己塑造成打擊犯罪的代言人。任何反對者都可能被貼上縱容犯罪、同情加害人的標籤。對政治來說,這是一項成本低、聲量高的選舉議題操作。可是,若真正目的是建立新刑罰制度,立法院本就有修法權限,公投並非必要程序。
否則,國民黨既然在立法院已握有足以推動修法的席次,如今又讓公投案進入立法院程序,真正問題已不是公投能否過關,何況以藍白在立法院的人數,絕對有辦法將法案闖關。
然而,即便修法成功,法律正當性與後續釋憲風險將非常高。因為鞭刑不是單純的刑罰選項,而是涉及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人權保障及國際人權公約等問題。放眼全球,目前仍保留司法鞭刑的國家已屬少數,以新加坡最具代表性,以及部分採行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像是伊朗、卡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部分地區。多數民主法治國家早已廢除這類具有身體酷刑性質的刑罰,原因不光是能否嚇阻犯罪,更涉及人格尊嚴、禁止酷刑及比例原則等普世價值。
必須警惕的是,當政黨習慣以高衝突刑罰議題爭取聲量,公共討論便容易流於情緒動員,而非制度與政策競爭。今天是鞭刑,明天就會有更激烈的刑罰主張,比誰主張更重刑、比誰下手更狠。
鞭刑可以成為公共討論的題目,但若最終只停留在訴諸民怨、訴求重罰,而缺乏完整制度設計,包括警政偵辦、司法審判、犯罪預防、社會安全網及被害人保護等,恐怕帶來的不是更有效的犯罪防治,而只是短暫的政治掌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