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放寬部分受刑人的參選資格限制,明定宣告緩刑者及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受刑人,不再受到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同時新增規定,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據中央社,此次修法源自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審查相關條文時,原先已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的限制取得共識。不過,民眾黨團進一步主張,應將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受刑人一併納入放寬範圍,認為此類案件多屬較輕微犯罪,不應因此被剝奪參政權。
立法院長韓國瑜11日召集朝野協商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增列「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受限制,但因朝野未能達成共識,全案送交院會處理。最終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將條文簡化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並於院會表決通過。
三讀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共57票贊成、48票反對,藍白聯手成功推動修法。
綠營質疑為高虹安量身打造
修法過程中,民進黨強烈反對,認為相關條文疑似針對特定個案而設。爭議焦點之一即是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及誣告案,二審遭判刑6個月,雖未獲緩刑,但依法有機會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若未修法,未來判決確定且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可能影響其參選資格。
民進黨團因此質疑,此次修法形同替高虹安解套,外界也將相關條文稱為「高虹安條款」。
據ETToday,民進黨立委李柏毅在院會發言時更播放一段內政委員會審查影片,指稱當時許忠信在會議中接獲某位「市長」來電後,即提出相關修法內容,質疑修法受到特定人士影響。他強調,若朝野對易服社會勞動者參選資格確有共識,民進黨並非完全反對,但應避免立即生效,以免落入「因人設事、因人修法」的爭議。
面對質疑,許忠信駁斥相關說法,強調媒體刻意放大電話事件,並反問「台灣有多少市長?」他認為,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現行《選罷法》對輕罪受刑人的參選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次修法是回復所有輕罪者的選舉權,而非針對特定個案。
藍白:兼顧政治廉潔與基本參政權
支持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本次修法採取「寬嚴並濟」原則,一方面透過新增重大詐欺犯罪不得參選的規定,維護政治廉潔;另一方面,對於情節輕微、甚至屬過失犯罪而獲法院宣告緩刑者,若仍全面剝奪其參政權,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比例原則。
除了放寬部分受刑人的參選資格外,三讀條文也同步強化對詐騙犯罪的限制。未來凡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根據修正後條文,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國家安全相關犯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犯罪等重大罪行者,仍維持不得參選規定;至於其他犯罪案件,若受刑人獲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則不再受到參選資格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