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6-04-13 20:56 (李貞秀反駁指控)
更新時間: 2026-04-13 19:58 (中選會回應)
中選會表示,台灣民眾黨今天(13日) 發函中選會,開除民眾黨原黨員李貞秀的黨籍,因此中選會已依法循例,在今天依公職選罷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函請立法院註銷李貞秀的立法委員名籍。
中央社引述中選會表示,後續待收到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後,將依公職選罷法第73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職選罷法第73條第5項規定,依據第73條第2項規定的立委遞補案,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日起15天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據悉李貞秀的席次,將由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忠信遞補。
民眾黨中評會今天決議開除立委李貞秀黨籍,即日起生效。李貞秀晚間透過臉書指出,基於顧全大局,她接受中評會除名處分,不會提出任何法律訴訟;她可以接受處分,但不能接受不實指控,她的立場始終如一,「不拿一分錢、不求任何職位」。
更新時間: 2026-04-13 19:04 (許忠信遞補)
首次發稿: 2026-04-13 17:41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近期爭議不斷,中評會今天(4/13)下午開會,決定將李貞秀開除黨籍,即日起生效,李貞秀也將因此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
中配李貞秀身陷國籍及立委資格爭議,日前直播又提及新竹市長高虹安拿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新台幣700萬元,遭移送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裁處。
民眾黨發言人張彤表示,按照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裁決之後,就是即日起生效,「李貞秀委員就不是本黨的黨員」;立委職務遞補相關的行政作業,後續會繼續進行。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由於目前立法院不分區立委女性超過半數,因此李貞秀的席次,將由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忠信遞補。
根據中央社,民眾黨下午召開中評會,李貞秀約在下午2時15分到場說明,並在3時30分離開。民眾黨中評委、台北市議員陳宥丞會後受訪時表示,經過中評委一致出席,明快、果決地一致性認為,李貞秀必須予以除名處分、即日起生效。
李貞秀會後乘車離去,向媒體表示尊重中評會決議結果。
陳宥丞指出,經調查,李貞秀違規事實包括諸多言論嚴重影響黨譽、破壞和諧,且連續性違紀;讓大家最難過、最不能接受的是,李貞秀視國家公職、支持者託付於無物,在4月7日會議中,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當作一個對價,「要求必須有特定金額給她個人做補償」,已嚴重違反國家公職倫理。
陳宥丞說,李貞秀今天在中評會也非常堅持,確實有以獲取金錢作為換取辭任不分區立委的前提,中評會認為李貞秀相關行為已重創民眾黨形象;任何公職都不可以被交易化、對價化,已嚴重侵犯民眾黨政治誠信原則,影響黨的清廉品牌、社會信賴,因此予以除名處分。
至於李貞秀要求的具體金額為何,陳宥丞說,李貞秀主觀認為不會作出任何傷害民眾黨的事、必須保護柯文哲,但對談過程中陷於個人主觀情緒,認為這樣的委屈要有相關對價性,更要有人對她的辭職負責,希望爭取有人付出相對應代價,她才願意離開。
陳宥丞表示,身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台灣的公職人員,「相信這件事情可能是她的文化上面的水土不服,或者對立委職權的不了解」,這件事是在不管任何政黨都不可能接受的事情,更是沒有辦法接受的底線。
陳宥丞說,李貞秀「主觀認為她沒有要錢」,但客觀上面有明確的相關會議紀錄,是由立法院黨團提供;中評會是依據客觀事實、明確證據做出這樣的裁示,也禁得起檢驗。「希望她能夠繼續跟我們站在一起,而不要轉身跟撒旦為伍、更不要跟魔鬼共舞」。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上午受訪表示,不分區立委要能回應支持者期待與要求,實踐對選民承諾,不是幫個人爭取權益;至於李貞秀是否達到這個標準,黃國昌說,「沒有」。
【中央評議委員會聲明】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員李貞秀所涉違紀乙案,依據全台數百名黨員具名檢舉,中央委員會移請本會處置、且經由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依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即日起生效。
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本會邀請陳清龍總召及李貞秀委員到會說明會議現況與後續事證,經查受處分人李貞秀違紀事實如下:
ㄧ、 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
二、連續性違紀
三、視國家公職與支持者之託付於無物:受處分人於 2026 年 4 月 7 日會議上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倫理。
四、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清龍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提。
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評議認為,李貞秀持續性違紀已重創本黨形象,且公職職務不可交易化,李貞秀意圖將辭任公職作為對價,此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
本案事證明確,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以及第三十六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明快、果決、一致決議黨員李貞秀予以除名處分,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