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出國旅遊時,會順手買食品帶回台灣,但衛福部提醒,這類食品不得轉賣,否則最高可被開罰300萬元。根據衛福部統計,去年共查獲116件違規案件,累計裁罰金額超過366萬元,幾乎都是因轉賣遭罰。
農曆春節連假將至,出國旅遊人潮增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5)日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了要符合數量限制外,僅限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包含網路販售)。
食藥署統計,民國114年共查獲116件違規案件,總裁罰金額達366.5萬元,其中裁罰金額的最高個案為8萬元。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表示,該案為旅客自國外帶回粉狀營養補充品,卻在電商平台販售,因未附中文標示、也未取得輸入查驗許可而挨罰。
許朝凱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未經輸入查驗的攜帶食品僅限旅客自用,只要刊登販售訊息就構成違規,即使尚未成交,仍可依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旅客攜帶食品入境也有限制。一般食品總價值不得超過1000美元、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總數不得超過36件,且必須為原包裝。
食藥署建議,民眾出國前可先到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避免誤踩法規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