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包括明確飼主棄養責任,遺失或棄養寵物最高可罰新台幣 100 萬元,同時加重虐待、虐殺動物的刑責,並強化收容管理與寵物產業規範。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政府近年持續強化動物保護措施,包括 2023 年於農業部設立「動物保護司」;自 2025 年 6 月起,從事動物保護工作的公職獸醫師可領取不開業獎金,以保障專業人力穩定。
他說明,此次修法將優先推動社會已達共識的議題,如加強飼主責任、改善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更多執法權限,以及提高對虐待、虐殺動物行為的刑責。
棄養寵物責任明確、罰則大幅提高
草案規範,飼主將寵物送交動物收容所時,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為棄養行為。農業部指出,過去曾有飼主將動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管理困難,未來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以防止棄養。
此外,飼主若遺失寵物,應於翌日起 5 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將視為棄養行為。棄養動物的罰鍰從現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調整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顯著提高罰責。
虐待、虐殺刑責加重
修法也加強虐待、虐殺動物的刑責。現行法規對虐待動物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刑期調整為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調整為 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對於使用槍械、藥物、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刑度將加重至現行的二分之一。
收容管理、安樂死條件明確化
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動物收容所進行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同時,安樂死條件文字也更加明確,包括: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無法自行進食或排泄,或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健康安全時,收容所可依法進行安樂死處理。
精進寵物產業管理
草案要求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必須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強化流向管理。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者,將處 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表示,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農業部將積極與各黨團協商,盼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讓動物保護制度更完善,並打造更友善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