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署李姓隊員涉收受賄賂並洩漏國家及軍事機密予中國人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今(6)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指出,李姓男子自民國111年起擔任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員,期間遭中國人士「Tony」利誘,於111年9月10日加入其所屬的中國情報組織,並自該日起至113年7月止,利用手機拍攝並蒐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電磁紀錄,再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至Tony帳號,並收受Tony交付的賄賂。
法院查明,李姓男子涉收受賄賂共計1萬8522顆泰達幣,折合新台幣約57萬6127元。
法官認為,李男因家庭經濟需求,長達近1年10個月出賣國家及公務機密,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實質危害,打擊國民捍衛自由與民主價值的士氣,因此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中國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罪及交付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等,判處李男7年8月徒刑。
根據中央社,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李姓男子案發後已遭停職,後續並已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