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劃法,今天 (18日)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未列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報告,立委黃國昌、羅智強等人提出兩份譴責案,認為其毀憲亂政,並獲表決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邀法務部長鄭銘謙率相關單位進行「綠能弊案肅貪成效、綠能發展之法制策進與防弊」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針對卓榮泰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也邀請潘孟安到場進行報告。
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首先說,針對司委會邀請潘孟安列席,他雖然有來函說依憲政慣例不出席,但自己仍要譴責潘孟安的這種行為,因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就是權力須受監督,行政權本就應向立法權負責。
翁曉玲認為,國家元首就是整個中華民國國家最高領導人,其一切施政作為都必須要向國會負責,且要向全體國民清楚說明,總統的職權當然包括公布法令之權,這是憲法所明文賦予的義務,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總統就必須要公布,這並不是一個行政裁量。
中央社引述翁曉玲表示,總統賴清德若是包庇卓榮泰不副署法律,從而達到不公布法律的行徑,對於這種重大疑義時,潘孟安應列席委員會進行相關說明和報告,且昨天(17日)也有要求總統府必須派員到場,即便潘孟安不便出席,副秘書長也應到,過去也都有列席備詢往例,但今天都沒有派人出席。
在場立委提出譴責案,立委黃國昌、羅智強、王鴻薇提案,認為依國內歷來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憲法第37條有關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規定,是對總統權力的制衡。但賴總統、卓榮泰卻扭曲憲法第37條的憲政意義,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財劃法修法,賴總統拒絕公布、卓榮泰拒絕副署,創下憲政史上嚴重惡例。
提案認為,若行政權可恣意推翻國會三讀通過之法律,僭越司法權隨意認定法律是否違憲,權力分立原則將蕩然無存,無異於綠色獨裁體制。為捍衛民主憲政,建請做成決議,對賴總統、卓榮泰毀憲亂政作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要求其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應依憲法副署、依法公布。
黃國昌: 將在立法院會提案
彈劾總統賴清德
同時,針對卓榮泰拒絕副署財劃法的失職行為,由提案委員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不僅如此,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將在立法院會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屆時賴總統必須列席說明。
此外,立委黃國昌、羅智強、王鴻薇、傅崐萁和林倩綺也臨時提案,認為潘孟安身為機關首長卻刻意規避出席、蔑視國會監督。總統府與行政院近日上演「不副署、不執行、不公布」立院三讀通過法案的大戲,毀憲亂政、戕害民主作為,引發全民抨擊。
提案認為,總統府理應至國會向全國人民報告說明,卻選擇性遵守憲法的雙標作為,不僅是技術性杯葛國會,對民意機關的公然蔑視,甚至瀕臨毀憲亂政的地步。對於潘孟安刻意迴避國會監督,藐視國會之行徑,表達嚴正譴責,以維護國會尊嚴。
兩提案進行舉手表決,國民黨、民眾黨立委6人贊成,民進黨立委反對。其中首案表決時,在場立委8人,國民黨、民眾黨6人舉手贊成、民進黨2人反對。第二案表決時,在場立委10人,6人贊成、民進黨4人反對。委員會主席翁曉玲宣布,兩案均多數過半、通過。
張惇涵: 財劃法修正案
有3項明顯違憲之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張惇涵及司法院、法務部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經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移請立法院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不依法副署、總統不依法公布施行,對我國憲政民主及法制之戕害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張惇涵表示,立法院通過的財劃法修正案,有3項明顯違憲之處,第一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行政權;第二,這次修法是突襲式表決,未經討論、朝野協商也沒共識,違反民主程序原則;第三,財劃法修正一旦公布施行,將對國家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迫使中央政府舉債新台幣2664億元,違反公債法舉債上限。
立院司委會要求彈劾卓榮泰
監院:如收陳情依法處理
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劃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監察院表示,公務人員部分皆依監察法規定辦理,如收到陳情,皆依程序處理。
監察院回應,公務人員部分皆依監察法規定辦理,如收到陳情,皆依程序處理。
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應經2人以上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法第8條也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現任監察委員包含監察院長陳菊、副院長李鴻鈞在內,共有28人。不過74歲的監察院長陳菊陳菊去年底因病住院,請假迄今。
針對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今天提案,主張將卓榮泰移送監察院彈劾。民進黨團表示,黃國昌捨棄不信任投票,卻透過自己主張要廢除的監察院彈劾卓榮泰,只是證明他不敢面對解散國會後的重新改選,民眾黨可能團滅局面。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條文也明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委2/3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