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周邊海底電纜頻頻遭到破壞。立法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海纜7法」中涉及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條文,明確規定,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或海底電力電纜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七年,並得沒收犯案船隻。
海纜斷裂事件頻繁發生。今年 2 月 25 日凌晨,「台澎三號」海纜在台南北門海域發生全斷,其中中資背景、註冊於多哥的貨船「宏泰 58」涉案。涉案的中國籍船長二審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被判刑三年。承辦檢察官認為刑責過輕,建議修法加重。
行政院於 9 月 18 日修正「海纜7法」,涵蓋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將破壞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海底電纜,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及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等措施。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電業法第 71 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之 1、自來水法第 97 條之1條文。修正後明定,若以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手段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設備,以及自來水海底送水管線或海底電力電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依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亦增訂,對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設備,不論所有權為何,均可沒收及處置,以杜絕不法重犯。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不知海纜及管線位置而影響故意或過失認定,要求內政部於「海纜7法」施行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線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社會各界知悉以避免違法,也利於執法及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