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案,一審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 (25日) 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根據中央社,黃子佼被控自民國103年2月起,自「創意私房」網路論壇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月徒刑;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另查出黃子佼有12名未成年影像,且被害人控訴違反個資法,移送高院併辦審理。
黃子佼昨 (24日) 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已與被害人全數和解」。
2024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通過
付費觀看最重關7年罰100萬
為彌補持有兒少性影像罰則過輕的法律缺漏,立法院會去年 (2024年) 7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
當時的修法背景是,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卻僅以緩起訴處分,引起眾怒,促使立委修法,增列性剝削行為態樣,包括「重製」(即下載)、「持有」、「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涉有「無故重製」、「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並加重刑責,避免現行刑責僅有一年刑度,讓檢察官有緩起訴裁量空間,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權益,強化數位性犯罪防制面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罰金下限,罰金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刑責並未調整。
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11條規定,將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提高刑責和罰金,三讀條文明定: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三讀通過條文的第44條,不僅提高刑責,也刪除單科罰金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創意私房性剝削案
10人判刑1年5月至6年3月定讞
另一方面,前教師林清安經營「創意私房」論壇與10名會員販售兒少性影像牟利,今年 (2025年) 5月10日二審判11人1年5月至12年徒刑。其中7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僅撤銷發回其中1人判決,其餘駁回上訴定讞。
中央社報導,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上訴三審而駁回定讞的,包括會員李昱德判刑6年、許正諺5年10月、陳彥儒4年8月、劉汶燁1年9月、高弋昌1年8月、董晉宇1年5月。
最高法院5月10日表示,二審判決林清安6年3月徒刑、莊凱文2年2月,林、莊與檢察官於二審判決後,均未上訴而判刑確定。范寵合判刑4年10月、巫宗宇1年6月,上訴最高法院後,又撤回上訴而判刑確定。
至於撤銷發回的部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陳宗駿12年徒刑,但二審判決就陳宗駿是否知悉部分被害人確為未成年、是否成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有證據未調查的違誤,撤銷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林清安曾為國小教師,他與代號「老馬」的不詳人士一同合作經營網路論壇「創意私房」,並共同審核、商定影片售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