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融資是過去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中平衡富裕與貧窮國家氣候不平等問題的核心機制。然而事實上,撇開資金規模不足不談,調查指出,雖然制度在將資本自高排放富裕國轉移至脆弱國家方面運作尚稱良好,但大部分資金缺乏中央監督,容易受到政治利益影響,且部分款項的分配仍存爭議。
《衛報》與氣候媒體Carbon Brief分析了先前提交給聯合國的未公開文件,並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數據交叉比對。結果顯示,數十億美元公共資金正被投入脆弱國家,以協助其推動經濟淨化與適應日益增強的氣候風險。然而,儘管官方數據不足以完整追蹤所有受助者,分析仍發現,2021至2022年僅有五分之一的資金流向全球最貧困的44個國家,其中多數仍以貸款形式提供,而非贈款。
更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最不發達國家(LDCs)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氣候融資以貸款形式取得,其償還條件往往複雜且具負擔。這不僅可能使受助國陷入債務陷阱,也可能迫使其進一步透支自然資源以強化經濟能力,反而削弱其面對氣候變遷的韌性。例如,孟加拉與安哥拉的貸款占比甚至高達獲得資金的95%或更高。
除此之外,在分析哥本哈根目標設定之達成年份(2021、2022)的逾2萬個全球計畫後發現,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高峰會(COP15)中富裕國家承諾提供的氣候資金,有相當部分反而流向了石油產國、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以及相對不如 LDCs 迫切需要資金的國家。其中部分原因來自氣候融資對「開發中國家」的定義範圍過廣、標準含糊。
以流向開發中國家的980億美元為例,接受者包括印度等中低收入國家及中國等中高收入國家。印度為最大單一受助國,獲得140億美元,中國則獲得30億美元,多數由多邊銀行提供。此外,尚有約230億美元流向無法明確歸類的國家。造成此一情況的主因,是聯合國的國家發展分類自1992年以來未曾更新,無法反映各國近數十年的經濟變化。
例如,中國在1990年代被列為開發中國家,但其經濟已大幅成長,人均排放甚至超越歐洲,理論上應成為國際氣候資金的重要提供方,卻一直抵制將自身貢獻納入正式統計。此外,以色列、韓國、卡達、新加坡等國家在過去30年間已晉升為富裕國家、碳排放量也高,但在聯合國分類下仍與西非多哥、太平洋東加及東非坦尚尼亞同屬一類,顯然不太合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身為化石燃料出口國,人均 GDP 與法國、加拿大相當,卻仍從日本取得超過 10 億美元被列為「氣候融資」的貸款,並用於建設阿布達比海上輸電計畫(6.25 億美元)及杜拜垃圾焚化廠(4.52 億美元)。另一中東產油國沙烏地阿拉伯也獲得了日本3.28億美元貸款,用於電力公司及太陽能計畫,其中後者僅取得7,800萬美元。
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氣候融資倡議者斯韋茨(Joe Thwaites)指出,氣候融資的流量雖在增加,但仍不足以有效流向最貧困、最脆弱的社區。他強調,負債沉重的國家應獲得更多優惠貸款,因為這些資金是針對供應鏈中斷、自然災害、被迫移民與武裝衝突等危機根源的關鍵投資。
國際環境與發展研究所(IIED)氣候融資主任巴拉德瓦傑(Ritu Bharadwaj)則指出,現行氣候融資反而加重較貧窮國家的經濟壓力,即使是優惠貸款,也常附帶條件,使其更有利貸方而非受助國。世界銀行的數據也支持此觀點,過去10年,LDCs 償還外債達 913 億美元,是同期間氣候融資預算的約3倍;過去 30 年來,這些國家的外債更增加了兩倍。
災害保護中心(CDP)金融專家穆斯塔法(Shakira Mustapha)指出,舉債本身若能促進經濟成長原本無可厚非,但令人憂心的是,若各國為償還舊債而不斷再借新債,這僅是延後問題,氣候危機仍未真正得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