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周邊海域頻頻發生海底電纜受損事故,從通訊中斷到航安意外,都凸顯纜線與管線對民生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今(17)日指出,行政院會預計明日將討論並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未來破壞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將比照海底電纜處理,並增訂可沒收涉案船舶,且要求船隻必須開啟自動辨識系統,否則將受罰。
海纜斷裂事件屢傳。今年 2 月,數位發展部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台澎 3 號海纜」全斷,其中具中資背景的多哥籍「宏泰 58」貨船涉嫌拖斷纜線。該船中國籍船長在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判處有期徒刑 3 年。承辦檢察官則認為應提高刑度,因此推動修法。
據中央社報導,林明昕解釋,「海纜七法」是「5 法加 2 法」。前者針對破壞纜線的刑責與配套,包括《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電業法》第 71 條之 1、《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之 1、《自來水法》第 97 條之 1及《氣象法》第 21 條之 1;後者則為管理可疑船舶,包括《商港法》第 15 條、第 65 條之 4 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經濟部、交通部與數發部跨部會合作。
林明昕指出,海底管線多元,實際上都屬關鍵基礎設施,但目前僅《電信管理法》對海纜有明確規範。因此這次修法將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一併納入,並以《電信管理法》為範本,統一規範刑責。
現行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新修正方向將比照辦理,明訂故意、未遂與過失的刑責。若破壞行為導致重大災害或人員死傷,刑度將加重。修法也新增可沒收涉案船舶,以杜絕不斷以同一船隻反覆犯案。至於未提高刑度的原因,林明昕說,刑度設計須與其他罪責相互比較,過高反而失去裁量意義。
在船舶管理方面,《船舶法》將規定來往船隻必須開啟自動辨識系統(AIS),若屢勸不開或因故障未修復,將要求進港接受處置,甚至被強制拖進港內並罰處;《商港法》則新增,若船舶進出商港不受調度,持續停留不離開,將面臨被沒收並歸國有。
至於若中國船隻割斷纜線後立即離開是否能制裁,林明昕坦言,這部分需依國際合作處理。波羅的海國家也曾遇到相同問題,目前政府已製作英文說帖,向國際社會說明台灣立場,盼逐步凝聚共識,尋求合作機制,這並非台灣單方面可決定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