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天(27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法律審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為推動公開透明的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等,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民眾黨團26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未取得共識。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主持黨團協商時,列席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均反對修法,朝野在條文上無法達成共識,送院會處理。
院會處理時,民進黨團表達反對意見,並在議場內擺上「黃國昌一人綁架全立院;法院非秀場,當事人不是網紅;司法要正義,真相不是靠流量」等標語。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指出,民進黨團對於這次修法有3個反對,分別是反對一人綁架全立院、急就章式的法庭直播;反對全黨救一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為個案量身訂做的法庭直播;反對藍白合、政治交易式的法庭直播。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這次修法是要讓陽光進入法庭,沒有什麼暗盤,事實審與法律審也區分得很清楚,是否公開播送也由法官裁定,而且「這部法通過,柯文哲用不到」。
表決階段,國民黨立委支持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三讀修正通過。
根據中央社,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果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公開行之。
在法律審(註,參見文末報你知)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裁定,得為抗告。
三讀條文規範,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此外,如果進行公開播送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為之。
三讀條文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今天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法庭直播規定三讀
司法院表示遺憾
針對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法明定法庭直播規定,司法院表示,深表遺憾,仍會堅守職責,維護人民訴訟權,讓人民依舊樂於使用法院,讓法官可安心審判,讓司法繼續守護台灣。
司法院說,於極倉促立法過程中,已向全民及各黨立法委員盡力表達,貿然施行法庭公播對公平審判及訴訟參與人權益可能的危害,建請立法院務必重視大多數專家、學者、兒少婦女與司法改革團體提出反對立法或保留的聲音。
民眾黨陳昭姿立委透過臉書表示,早在2017年,蔡英文總統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就表示將推動法庭直播,但八年過去,民進黨完全執政,不但無作為,如今甚至公然反對自己當初的改革主張。
陳昭姿說她想請問民進黨:你們到底是在怕什麼?「75%的民意支持法庭直播,你們卻選擇背棄承諾、遮掩正義。」
陳昭姿也強調,民進黨八年跳票,但台灣民眾黨做到了。司法改革不能再只停留在開會與喊口號。
報你知【「事實審」和「法律審」的差別】
▶以民事訴訟為例,台灣司法院官網指出,民事訴訟在審級方面,採三級三審 制為原則。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事實審,第三審為 法律審。 |
▶根據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的執業筆記說明,第一審和第二審 都會詳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以又稱為「事實審」;案件如果打到 第三審,基本上只會審查判決有沒有「違反法律」,因此又稱為「法律審」。 |
▶根據司法院官網,為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當事人聲明證據採 適時提出主義,即當事人於第一審應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適當時期聲明應調查之證據,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 得上訴第二審。 |
▶第二審為嚴格限制續審制,即就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是否正當,均得加以審理,惟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以防止當事人故意在第一審隱藏其攻擊防禦方法。 |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以 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各款規定之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外,其餘之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第三審審查第二審判決之當否,以關於法律之點為限,應以第二審判決 所確定之事實為其審判之基礎,不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 (司法院官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