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熱衷於赴海外大肆採購,回國後會將用不到、吃不完的產品轉售,食藥署提醒,這樣的行為恐已觸法,最高可處 300 萬元的罰款。此外,不管是個人自用食品、藥品、處方藥或管制藥品等皆有限量規定,例如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
近年來,許多網路店家主打「免出國」購物服務,標榜可代購或直送國外熱門美妝與藥品,滿足消費者對海外商品的需求,但其中卻有不少是違法販售。光藥品違規方面,2023 年共查到 1363 家網路賣家違規販售藥品,其中超過 7 成是無照販賣。
食藥署提醒,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只要是沒有經過邊境查驗程序就不能販售,也就是以個人自用名義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
食藥署說,依各類商品適用法規不同,食品可依「食安法」處 3 萬元至 300 萬元罰鍰;藥品依「藥事法」可處 3 萬元至 200 萬元罰鍰,若販售禁藥,還可能觸犯同法第 83 條,最高可判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 5000 萬元罰金;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可處 3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則可處 1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此外,食品、藥品或醫材、化妝品等要帶回國也要遵守以下限量與輸入規定:
- 個人自用食品方面,符合下列情形時,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
- 一般食品:價值需在 1,000 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 攜帶個人自用藥品入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 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條、支)。
- 處方藥者: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 6 個月用量。
- 管制藥品:
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 6 個月用量,並應避免購買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

此外,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 個人自用醫療器材:若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且未超過下列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
- OK繃:合計不超過 60 個(片)。
- 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 4 條(罐、瓶、支)。
-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 200 支。
- 衛生套:合計不超過 60 個。
-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 120 個。
-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 60 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 1 副。
-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 250 個(片)。
至於個人自用化粧品則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此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