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涉嫌在服役與退役期間接受中共資助,並試圖藉旅遊等方式吸收現役及退役軍人。今(24)日二審法院認定孔繁嘉行為構成貪污及國安相關罪名,判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高等法院說明,孔繁嘉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軍聞社)少校及中校。任職期間,經人引介認識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分別於民國2006年11月及2008年4月兩度收受美金6,000元與5,700元,承諾引薦現役或退役軍人赴中國或第三地旅遊,以接受中共招待,進而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台灣軍事人員的機會。
孔繁嘉2012年8月退役後,於2014年至2016年間再收受中共官員6萬人民幣,並於2017年試圖邀請一名現役王姓軍官赴中國、第三地旅遊,以利中共接觸發展組織,但遭婉拒未果。
2019年4月至5月間,孔繁嘉再次邀請另一名退役王姓軍人赴中接受中共官員招待,並於2020年間試圖安排進一步會面與工作指導,惟因疫情影響未能成行。儘管他將中共人員的聯絡方式傳給該退役軍人,但對方未積極聯繫,計畫再次流產。
高院表示,對於其在軍聞社任職期間所涉行為,孔繁嘉辯稱未違反其具體職務內容,不構成違背職務之貪污罪。不過,高院合議庭指出,根據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安全法》等規定,軍人肩負保衛國家重任,絕不應接受外國勢力資助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無論是否屬於具體派任職務,皆屬違法。
綜合審理結果,高院認定孔繁嘉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以及《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考量其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依法減輕其刑,從一審的5年6月的判決改判5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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