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引起公憤,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刑責,獲13萬人附議,但法務部昨(16)日對此提案指出,因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將不予採納。
網友提議內容共2項,一為針對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受害者小於12歲),應處3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若意圖滅證者處死刑。
二為針對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說明,提案中所列30年以上有期徒刑,已超出《刑法》第33條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因此不符現行法制。根據該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20年,特殊條件下可至25年,不得任意提高至30年。
另針對「不得假釋」及「意圖滅證處死刑」,法務部指出,現行刑法已無唯一死刑的規定,改採由法院依據案件情節裁量處罰,並保留受刑人改過自新之空間。若直接規定不得假釋或僅能判處死刑,將剝奪法院量刑權,亦有違憲疑慮。
此外,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
提案針對《刑法》第286條加重處罰部分,現行規定為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因此建議不另於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針對提議所指「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法務部說,現行法所定義的「凌虐」不限於強暴、脅迫,及其他非人道手法,但若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實際傷害的情況下,即提議處10年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另指出,提議主張把現行刑法第286條保護對象由未滿18歲之人,限縮至未滿16歲之人,將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法適用,造成法律漏洞。
至於針對提議主張「不得假釋」的部分,法務部說明,是否修正假釋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法務部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危害的可能性,所有受刑人提出的假釋審核,均從嚴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