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去年三讀修正選罷法、財畫法、憲訴法三大法案引發朝野攻防戰、民團更集結場外要求退回重審爭議法案,進而讓藍綠白三黨展開全台大罷免行動。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昨天(1/30)在臉書貼文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131 條規定讓罷免程序中不變更遊戲規則原則,並直指傅崐萁、黃國昌會後悔弄巧成拙,不知道這樣一拖,竟造成罷免法律適用的情勢大變化,現在只要與時間賽就能適用舊法。
賴中強表示,請相信自己的眼睛,罷免程序中不變更遊戲規則原則,真的有這條規定,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1 條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回顧 2024 年 12 月 20 日立法院院會,選罷法排第一案,他說,當天青鳥集會開場記者會,經民連賴律師呼籲民進黨黨團,如法案三讀,要立刻提出釋憲、暫時處分「並藉由暫時處分聲請之裁決過程,請求憲法法庭就憲政秩序下,大法官是否有「審理規則制訂權」、評議及可決門檻之「現有總額」可否解釋為「法定總額」此一中間爭點,一併為裁決。
賴中強直言,傅崐萁、黃國昌會後悔自己弄巧成拙。這兩人為求反制,自以為聰明地想出先咨請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待憲法訴訟法生效、憲法法庭接近癱瘓後,再咨請總統公布選罷法的怪招。
賴中強指出,傅崐萁、黃國昌應該沒有看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1 條的規定,不知道這條的威力有多大,不知道這樣一拖,竟造成罷免法律適用的情勢大變化。
賴中強進一步分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1 條是 2007 年修訂的,對照其立法理由,就是(選舉或罷免)比賽過程中,不可變更遊戲規則原則。
其立法理由載明: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總而言之,「131 條要規範的是當開始比賽的哨子一吹響,在選舉的場合,從發布選舉公告開始,在罷免的場合,從提出罷免提議開始,到開票及公告結果,必須適用同一法律,不可部分適用舊法、部分適用新法,不可中途修改比賽規則。」
賴中強表示,現在要與時間賽跑,只要罷免提議書,在行政院就《選罷法》提出覆議(預計 2 月 2 日)、立法院重新集會(7 日內)、開議後重新做成決議(15 日內)、總統公布法律(10 日內)且生效(自公布日起算第 3 天開始生效)之前提出,罷免案就應適用舊法:(1)提議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2)連署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3)(無論立法院是否再修法)罷免投票通過不適用當選票數 +1 門檻。
賴中強在 28 日的貼文寫道,此刻,他必須沉痛地說:台灣的現實政治,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支撐他去相信「未來一年的立法院、傅黃體制下的立法院,會比直接民權更具有審議功能」。他認為,唯有推動罷免,才能挽救台灣的代議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