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5-01-17 11:40 (賴總統說法)
首次發稿: 2025-01-17 11:04


法務部昨(16日) 晚間10時2分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並指出本案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
16日晚間法務部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成為總統賴清德任內首名伏法死囚。最近一次執行時間至今已將近5年,為縱火燒死6名親友的死囚翁仁賢。
黃麟凱民國102年服役時,不滿王姓前女友追債而潛入女方家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遭判死刑定讞並於16日晚伏法。王父表示,17日適逢亡女冥誕,週末將到墓地告訴她這遲來的正義。
黃麟凱16日晚執行槍決,中央社引述被害者家屬受訪時表示,他已離開三重的傷心地,搬到八里,而妻女也是埋在八里的墓地,每天都能離她們近一點。
王女的父親表示,17日是女兒的生日,他覺得是天理昭彰,只是讓他等了12年,終於要槍決,這是遲來的正義。
他表示,17日還有工作要做,因此,他會等到週六或週日放假時再到墓地,告訴妻女這個好消息。外界主張所謂的廢死,是因為不知道被害者家屬的悲痛,他感謝在媒體的幫忙下,才能有這一天的到來。
賴總統:死刑合憲
盼社會支持法務部依法行政
總統賴清德今天(17日) 接受媒體聯訪說,根據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沒違憲,他非常希望社會大眾支持法務部依法行政,也向被害者家屬表達慰問之意,「這麼多年大家辛苦了。」
法務部昨天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並指本案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
死囚黃麟凱16日晚間10時2分伏法
法務部舉4大執行理由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16日晚在記者會中表示,部長鄭銘謙當天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令,於晚間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已完成執行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
法務部表示,就目前定讞的死刑判決,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的事由,應依法執行。
法務部提供的黃麟凱案犯罪事實摘要指出,黃麟凱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偶遇前女友母親,為免殺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前女友母親,猶蟄伏於前女友住處,對前女友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條童軍繩絞殺前女友。
事實摘要提到,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無辜喪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的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務部指出,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為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最高檢察署審查黃麟凱確定的第三審判決後,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等,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務部還表示,最高檢察署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的事由,因而將黃麟凱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的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的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經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犯執行也至為審慎,而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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