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昨(26)日依貪污等罪起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11人,並將5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院。經過近5小時的檢辯攻防,於今(27)日凌晨裁定在押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和李文宗均可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北檢表示,收到裁定理由後將依法提出抗告。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認定柯文哲圖利財團百億、涉嫌收受威京集團沈慶京之賄賂共計新台幣1710萬元、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與共犯犯罪所得逾9371萬餘元,昨天依收賄、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並對柯求刑合計28年6月。
台北地方法院昨下午抽籤,由審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芳瑜、陪席法官楊世賢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分工方式,由審判長江俊彥負責柯文哲;法官許芳瑜負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法官楊世賢負責前台北市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
柯文哲移審庭自昨天晚間7時30分開庭,中間2度休庭,至今天凌晨0時22分左右結束,最後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另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新台幣4000萬元交保、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前台北市辦公室主任李文宗除了200萬元外,加保800萬元,4人均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同時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北院指出,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的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北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已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北院表示,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相關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則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為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的必要。
北院指出,檢察官雖然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許芷瑜涉案的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的風險已經降低,因此裁定5名被告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