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週五(20日)在國、眾兩黨人數優勢下,三讀完成「憲法訴訟法」,引起公民社會和法律界極大擔憂,今日(12/23)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和暖暖 Sunshine 協會針對,憲法法庭已受理「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案件,呼籲大法官應站在憲法保障的人權精神的角度,廢除追訴期的不當限制,並邀請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倖存者,一同參與釋憲聲請。
暖暖 Sunshine 協會執行長湯靜表示,暖暖協會是第一個由性暴力倖存者(被害人)所自行推動的公民團體,至今服務了超過 250 位以上的性暴力倖存者,超過衛福部性侵害復原中心一年所服務的案件量,他們曾看到許多被害人小時候遭遇性暴力,等到成年後鼓起勇氣對外求助時,才發現追訴期已過,無法尋求司法救濟,希望廢除追訴期的不當限制。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認為,不管是「選罷法」或「憲訴法」,都攸關台灣人民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國、眾兩黨藉由政黨惡鬥刻意修法,和草率審查大法官人事權,以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讓弱勢族群的權益無法被司法救濟,這顯然是公民社會所不能接受。而本案就是典型的社會案例,無關藍綠。
公督盟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應在政治對立之下,尋求福國利民的法案合作空間,而非政治報復,犧牲百姓在體制內表達聲音的管道,否則只會讓更多不滿的民眾上街抗議。
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律師蔡尚謙認為,憲法法庭雖已受理兒少性侵追訴期釋憲案,但如期待針對追訴期作出寬泛全面的救濟管道,顯然不切實際。因此,暖暖協會和公督盟希望可以號召更多有相同經驗的倖存者,一起出來,就是為自己曾經的受害經驗,在這個正式的法律程序裡面尋求公道,給予特殊救濟保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強調,在國外,早就有針對未成年的性暴力被害人的保障予以延長時效,或者是在成年的時候,當他們可能有能力來面對這個傷口正式嚴肅的提出究責的時候,那才開始起算追訴期間,也因此,司改會也在今年 5 月針對本釋憲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聲援,希望更多台灣民眾關注保障性暴力被害人權益和性別平等的議題。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勵馨基金會同樣長期給予性侵害被害人心理諮商的服務,過去有許多童年被性侵的被害人,擔心社會觀感,不願意尋求司法救濟,直到去年,台灣的 Me too 運動興起,才讓被害者願意站出來發聲,但馬上就碰到追訴期太短的問題。勵馨近年來,不斷倡議修改《刑法》第八十條,希望追訴期能夠從被害者成年後開始計算,這也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促進兒童最佳利益實現,更希望台灣社會能夠將這份「羞恥」從被害者轉到加害者。
現代婦女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王秋嵐強調,年幼的時候就遭受性侵害的被害者其實比例相當高,年幼的他們遭受性侵害的時候,他們跟家人說或是跟周邊的人說,並不會被相信。即使他們想訴諸法律,很多根本就不如他們的期待的方式處理。加上台灣的刑事附帶民事,它的民事賠償金額低的可憐,讓被害者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因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不僅刑事的追訴期應從成年起算,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也應同步從成年起算,才是實質保障被害者的救濟權利。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致遠表示,人本教育基金會長期協助在校園內或機構內,遭到性暴力對待的被害人或倖存者,根據澳洲皇家委員會調查,性侵的被害人平均要23.6年才說的出口。所以被害者要能夠好好的說出被害經歷,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追訴期延長是必要的措施。
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振戎表示,伸張正義為自己爭取權利是一條非常漫長的路。首先,倖存者要把這件事情說出來,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心理障礙,尤其是,發生在兒童以及少年的時期,第二是希望他息事寧人,希望家醜不可外揚,把這件事掩蓋下來。再者,他要找到一個合適的訴訟代理人,才能進入司法程序,但是如果有時效的限制,伴隨他家庭、社會、經濟的壓力,這都讓他需要更多時間。因此,現場除了蔡尚謙律師以外,孫全平、簡大為、李毓倫律師也都到現場聲援,希望曾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遭受性暴力侵害、已超過追訴期的倖存者,共同加入釋憲行列,一起努力推動司法正義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