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4-12-20 23:58
《財劃法》修正案午夜前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20日)挑燈夜戰,拼在午夜前通過《財劃法》修正案,晚間11時37分《財劃法》三讀通過,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後,引起藍委一陣歡呼。
根據最新通過的國民黨團修正版本,未來地方財源將可增加3753億。
中央社報導,財劃法自1999年1月25日修正公布後,至今已逾25年未修正,行政院曾於2002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5度向立法院提案,朝野各黨也曾多次提出修正草案,但都無法達成修法共識,致屆期不續審未獲通過。
本屆立法院多位立委和在野黨團啟動修法,日前在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的財劃法修法草案累計達22案,但無行政院版本,今年11月6日在爭議中送出財政委會。立法院長韓國瑜20日說,本案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
國民黨立委和民眾黨立委20日在立法院會合作,舉手表決闖關三讀修正通過財劃法部分條文,主要依國民黨團今天在院會最新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內容,包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修正條文第8條第2項,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及貨物稅10%,由中央按第16條之1之公式及規定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重要內容還有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且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的成果,收入應回歸各地方政府,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2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的收入2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的規定。
三讀條文並修正第16條之1,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的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規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這次修法也增訂條文第30條第3項,明訂本次財劃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1年度的預算編列數。
為防止國民黨強行將《選罷法》、《財政劃分法》、《憲訴法》等修正草案三讀闖關,綠營19日晚間突襲,破壞窗戶後進入議場攻占主席台。但國民黨立委20日上午9時後,逐步突破封鎖挺進議場,朝野立委在主席台上演激烈攻防,雙方數度嚴重肢體衝突,甚至有立委掛彩送醫。
更新時間: 2024-12-20 20:37
【立法院藍綠攻防】憲法訴訟法修法三讀
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最少需9人

繼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後,立法院會今天(20日 ) 再度經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國民黨團今(20)天力拚闖關選罷法、憲訴法及財劃法3大爭議法案,立法院會議進行到下午5點時,藍白黨團提案延長開會到凌晨12點,並挾人數優勢舉手表決通過。晚間接下來要處理的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憲法訴訟法部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1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ㄅˋ案,但條文保留送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4日協商此案,再加上翁曉玲所提、逕付二讀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但各黨團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上述草案重點,是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3。換言之,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延伸閱讀:【立法院邊打邊表決】選罷法修法衝突中三讀 罷免連署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案造成藍綠激烈攻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多次主張此修法會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影響人民的救濟權利。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表示,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強調韓國瑜未協商,並說藍白是報復性修法,且民眾黨團最後一刻才把黑箱條文拿出來,藍白的政治計謀一樣,都是要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反對違憲的法案。
逐條討論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根據中央社,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三讀通過條文則增訂第4條第3項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部分表決時,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現行條文未修正,但增訂第2項至第6項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