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將於明天9月20日下午3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判,並開放民眾旁聽32席及網路直播。
死刑存廢為台灣社會矚目議題,憲法法庭4月23日針對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言詞辯論(上圖) ,聚焦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須要有何配套措施等爭點。憲法法庭9月20日做出的判決,是否影響死刑存廢或牽動修法,各界高度關切。
中央社9/19引述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席位共64席,開放民眾旁聽32席。民眾要請領旁聽證者,可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辦識身分的證件,於9月20日下午2時15分起至2時45分到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額滿為止。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於4月23日曾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當天辯論終結。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憲法法庭於7月12日公告,死刑釋憲案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期間。
憲法法庭於9月16日公告,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定於9月20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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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曾3度表態
主張死刑相關規定不違憲
中央社報導,改制前的大法官會議曾做出超過800個解釋案,其中第194號、263號、476號解釋與「死刑」有關,都認為與死刑相關的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死刑存廢一直是台灣社會關注的焦點,民國70年代,有民眾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74年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認為煙毒條例立法固嚴,但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制定,並無牴觸憲法。
民國78年間,「反共義士」馬曉濱等3人涉嫌擄人勒索,得手後釋放肉票,但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是唯一死刑,引發社會關注。當時人權團體等紛紛為馬曉濱等人請命,認為他們未傷害肉票,罪不該死,3人也委由律師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79年間做出釋字第263號解釋,認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另外,一名台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審理販毒案時,認為肅清煙毒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生命權保障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88年做出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兩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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