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台北地方法院今(28)日判免訴,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綜合媒體報導,據台灣高等法院的新聞資料寫道,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經北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後,欲進行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高院指北院因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今天撤銷發回。
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被控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高院審理此案時提到,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與吳淑珍共犯洗錢罪,且預見吳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將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提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於2006年1月25日將錢轉為6筆、1740萬元的定存,卻配合隱匿重大犯罪所得犯洗錢罪。
北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由於該院因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