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張雅鈞、李朝儀 台北採訪報導)女學生指控成大生理所游姓教授長年性騷、職場霸凌,卻在事後仍授課、主導實驗室,近三年來領取國科會研究補助逾千萬。對此,成大解釋因提告人身分適用不同法規,而有不同做法;國科會稱由「執行機關」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依法依規處置性騷事件,並未對是否跟進文化部撤補助、追款項的新規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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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成處置、適法關鍵 受害者求助恐受阻
加害者游姓教授在被行政申訴後、性平會召開期間、以及調查結束後,依然在成大開班授課、主導實驗室以及主持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而受害者A在調查期間未能與加害者徹底隔開,A質疑校方調查處分過輕,而在調查結束後她仍遭到騷擾,至今依舊飽受壓力、必須求助行為治療與精神科協助。
成大副校長、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主任李俊璋26日就此案向本報表示,申訴人於2019年以研究助理身分提出性騷申訴,當時兩造關係為雇主與受雇者,因此當時採《性別工作平等法》而非《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辦理此案,人事室接獲通報後委由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開始調查,並出裁處建議,由校教評會最後定案。
李俊璋強調,所有舉措都是依照相關程序及規定,由於是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因此當時並無針對行為人教學部分的調整;至於相關懲戒與罰鍰,是由當地主管機關執行,並不會告知受害者與校方。
李俊璋也指出,校方對師生性騷申訴並無期限規定,申訴人可以就在校就讀期間受害事宜,另行向學校申訴。此外,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也歡迎舉證向該校「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檢舉。
勞動部則在電話中指出,根據現行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根據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措施包含「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對行為人之懲處」及「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若如受害人所稱校方在調查期間無作為,使其仍處於恐懼壓力環境,恐有未盡防治義務之虞。
此外,綜合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說法,該案歷時長、有身分轉換、受害情境不同,在法源上亦有區分。例如,學生時期的侵權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範疇,研究助理時期的加害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文化部增訂追回補助 國科會暫未表態
近來台灣Me Too運動推動許多改革,包括「性平三法」修正案的推動,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加重民事及刑事懲罰,增訂保密規定、延長申訴時效等保障被害者權益,並明文禁止未成年及利用不對等權勢師生戀,校長與教職員觸法最重可處終身解聘。
文化部也修訂「
根據國科會資料,本案游姓教授在2019年、2020年、2021年間,持續擔任計畫主持人,並獲得共逾千萬的研究補助。經查,國科會於2023年3月2日修正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其中第十二條明確指出,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但要點中尚未見到有相關撤回補助、追回款項的規定。
對此國科會28日向本報提出三點回應,「一、本會為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相關工作,各類研究計畫之補助,為考量計畫申請書及申請人學術研究能力表現等要素,經審查後予以核定,並由執行機構對所屬研究人員執行計畫過程中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二、研究工作中各種行為都應受到規範,如職場安全、對待實驗動物的態度、對研究對象的尊重與個資保密、性騷擾、師生關係、著作權、經費使用等,均受各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法規規範。三、至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相關人員間,如有發生性騷擾等不法之個人行為,則由聘用之所屬執行機構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內部性平會規定之程序予以處理。本會視執行機構裁量之結果另為適當之管理作為。」
但就是否跟進文化部,針對有瑕疵的補助領取者撤回補助、追回款項,國科會並未給予相關回應。成大方面則未回應國科會所指「執行機構」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等說法。
在某大專院校任職的A的友人表示,國科會掌握研究者資源,每年動輒百億經費投入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計畫,在推動台灣學術界性別平等、防治性別暴力的道路上,可謂不可或缺的拼圖。在我國各界持續改革前進的同時,學術單位乃至政府各部會也應步調一致,並駕齊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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