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 / 社會組 綜合報導)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關於防制性暴力的部分條文,除了增訂性影像定義,強行拍攝他人性影像並散布者,將可處7年有期徒刑。
此前網紅小玉以深偽(deepfake)技術移花接木,製作色情片等情事,引發社會關注。
去年3月,行政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年1月立院終於完成黨團協商,三讀通過。
依據三讀條文,性影像的定義為:性交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小玉這類以特殊技術製作謎片的行徑,也是修法重點。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