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政治組 綜合報導)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也讓基層員警槍枝使用限制浮上檯面。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今年8月外役監逃犯林信吾襲擊2名警員致死,被求處死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因外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朝野黨團於29日達成共識,立法院會趕在今日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儘管明定警員面臨生命、身體危害時得使用槍械,然而「開槍時機」難以認定,或因現行用槍法規限制多,基層員警擔心必須撰寫大量報告、被告,而不敢拔槍。
提案說明指出,為了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急迫情況時,能依法使用槍械,參酌「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因此,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亦明確定義4種警員得開槍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而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作必要保護或戒護。此外,條文規定,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警員執行職務若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警察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求償。
徐國勇:符合實務所需、強化對員警權益保障
內政部今日透過新聞稿指出,部長徐國勇對立法院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表達感謝之意。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及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
徐國勇指出,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表示,警械條例從91年修正公布以來,已超過20年,考量近年來社會環境變化幅度大,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須面臨司法訴訟。因此,警政署105年開始研議,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修正。
內政部提及,除參考委託研究案的結論,召開多次研修會議,並舉行公聽會與民間溝通,歷經行政院3度法規審查會議,現由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4大重點包括,其一,增加警械使用彈性,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其二,為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其三,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內政部點出,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其四,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保障。
內政部強調,警政署將持續強化員警教育訓練,提升危機應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並精實維護社會治安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