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 / 社會組 綜合報導)有些民眾拾獲台灣獼猴後會當作家寵飼養,不過農委會畜牧處9月起擬制定新規定,禁止飼養台灣獼猴,以避免人畜疾病共通,且台灣獼猴是台灣唯一野生靈長類哺乳動物,群居屬性也不適合飼養,違者最高可罰25萬元。
根據農委會9日預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規定中新增台灣獼猴,最快期望9月1日公告上路,若已有飼養台灣獼猴者,112年2月底前須登記,否則將被視為違反規定。
中央社報導,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表示,禁養台灣獼猴是考量到牠屬於台灣唯一野生靈長類哺乳動物,且是群居動物,不適合飼養,加上跟人類物種極相近,恐導致人畜疾病共通、傳染。
有動保團體發現在台灣獼猴降級為一般野生動物後,有民眾將其帶回飼養,林務局資料顯示民國108年9月1日以前民眾登記飼養有12隻,今年8月1日請各縣市回報有7隻,但其中有3隻由政府代養,由民眾自行飼養有4隻,分別在新北市、台南市、嘉義縣及屏東縣。
江文全說,這次是根據動物保護法第8條及第36條第一項進行修正,若有飼養須在112年2月底前向地方政府農處業登記,這些台灣獼猴將會被列管及植入晶片,未配合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逕行沒入動物,委託個人、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或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