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特赦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這是第二次特赦。
去年5月20日,布農族原民王光祿獵捕野生動物觸法,蔡總統首度特赦。情輕法重,刑罰與犯罪行為不成比例,特赦確有必要,然亦曝露現行司法體系仍有未能兼顧人情義理,量刑過重之虞。
台灣司法審判迄今仍未實施陪審團制度,審檢難免陷入個人主觀判斷,或拘泥於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構成要件齊備,即無恕憫空間,未能考慮微罪不舉,或司法除罪化趨勢,以及犯罪危害結果與刑責不成比例等因素,造成違法行為人受責過度,處罰過重等後遺症。
以布農族原民王光祿案為例,該案發生於2013年,因其使用土造長槍獵捕野生動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刑,案經最高法院於2015年11月3日駁回上訴確定,復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適用法規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王光祿行為符合「傳統文化」,非營利性質。
蔡總統亦認為情可憫恕,且應彰顯政府尊重原住民生活文化,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用心,因此啓動第一次特赦。至於第二次特赦,是因2015年,前參謀長韓豫平及行政士張淯森,挪用加菜金2880元,宴請軍眷,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等罪刑,情輕法重,為落實罪刑相當憲法原則,總統予以特赦。
然而,現實社會值得憫恕案件仍多,非僅依賴總統特赦能夠解決,亦有賴司法人員發揮智慧,衡情論理,如未造成社會公法益嚴重受損,或侵害他人之法益,應予違法行為人最大之憐憫,不宜施予過當之處份,以免造成更多之憾事。
例如,2020年2月,新北市一名7旬陳姓老翁,照顧先天的腦性麻痺女兒長達50年,無法言語與行動,只能長期臥床,陳翁不忍女兒為病受苦,且自己年邁多病,擔心來日無多,無法再照顧女兒,遂親手結束其生命,並自殺送醫後被救回,案經高院判刑2年6月。
衡情論理,陳翁付出一生照顧女兒,已盡為人父最大之天職,未來餘生有限,女兒又乏人照顧,無奈之下,出此下策,法雖不容,陳翁又何其無奈,如以此拘束其餘生自由,又有何意義?情何以堪。類此案件,司法判決時,衡情論理,應多考慮陳翁處境,殊堪憐憫,是否適宜再處重刑,加重其生命之痛苦。而總統是否亦可考量當事人之特殊境遇,准予特赦,使其晚年亦無遺憾。
不止司法審判應重視當事人違法之各項情境,執法人員亦不宜失之過嚴,或為績效,見獵心喜。新北市去年10月曾發生一案例,一名55歲資源回收男子,在泰山重劃區空地撿拾價值僅278元廢鐵,竟遭巡邏員警逮捕,且不採信撿拾之廢鐵為無主物之抗辯,依竊盜論罪,移送法辦。
全案最後雖然不起訴處份。然該男子堅認一生清苦,拾荒維生,並無竊盜之意,不願受辱,心情大受影響,在不起訴處分書還未送達之前,悲觀地自殺結束生命。死者女兒痛心父親遭此羞辱,與人生結果,向媒體投訴指控「司法殺人」,警察為一己之績效,濫於擴張司法公權力,未審酌事實真相,即行濫訴濫訟,至為不當。
死者女兒說,其父年輕時在工廠當技工,工廠倒閉後打零工、拾荒補貼家用,但是家中還有一些資產,並沒有窮到要偷竊的地步,而且父親平素為人正直,老實內歛,從來未違法犯罪,因為學歷不高,對法律文書或公家機關,都很害怕與排斥,警察逮捕他,移送法辦第一天開始,他就焦慮擔心,終致輕生。
此案例足為執法人員警惕,切勿因為績效,見獵心喜,任意入人於罪,導致無可彌補之遺憾。現實社會人生,類此執法人員不乏其例,極可能造成當事人極大之傷害,違法問責與其行為完全不成比例,都是值得檢討之問題。
蔡總統兩次特赦,均值肯定,情輕法重,期待全國司法人員在執法之際,應多考慮違法、犯罪,與受懲戒之比例是否相符,勿製造社會更多之憾事,方能達到刑罰教化與懲戒並重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