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財經組 台北報導)國內量販龍頭家樂福欲併購頂好超市一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今(9)日公布審議結果,在附加四項條件後通過結合。
根據公平會新聞稿,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百分之100已發行股份之結合申報案,公平會今日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但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為審議本結合案,除函請多家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提供相關意見,並於9月間召開座談會,邀請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與會就本結合案進行報告,並邀集專家學者、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上游供應商與相關公會,以及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相關市場界定,統一集團持有家福公司股權之評估、限制競爭效果等事項充分討論,廣納各界之意見。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之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之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而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不過,公平會認為,家福公司之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百分之40股份,故於商品供應之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之疑慮。
公平會續指,又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之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尚須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前述疑慮,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四項負擔。
首先,倘若家福公司之少數股東同時為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與該少數股東之交易應為常規交易,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包含但不限於附加費用),甚或明顯優待該等少數股東。
其次,本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應商設置之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第三,本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最後,公平會要求家福公司結合惠康公司後當年度起三年內,於每年4月1日前應提供資料予公平會,包括家福公司與該等少數股東間現行有效之供應合約影本,以及家福公司自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總金額之年度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