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5位大法官最近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後續民法夫妻財產制因通姦產生財產分配問題,亦應考慮修正,俾資週延,
這次釋憲審查的是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司法院這次釋憲,對於我國司法改革及觀念,邁出重要一步,也難怪要邀集15位大法官,由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親自主持,宣布兩條法令都違憲,形同正式宣告通姦除罪化,不僅大幅節省司法資源,以後司法警察再也不用再配合當事人抓姦,吃力不討好,檢審也不需要耗費大量人力裁判家庭夫妻感情糾紛,也不用再訂定一堆似是而非的通姦標準,而當事人也不會因為個人情感問題,揹負著終身無法洗刷的前科紀錄。
我國現行家庭制度為一夫一妻制,但通姦罪由刑事法律伸手裁判夫妻情感生活,是否合宜、合憲,屢受挑戰,釋憲爭議不斷,此次大法官會議之決議,算是對通姦罪違憲爭議,作一個了斷。
法不入家門,是基本的法律觀念及社會期待,家庭爭議或糾紛,如果訴諸法律裁判,不僅未必能解決問題,反而釀生家人更多的衝突與嫌隙,最好的方法還是由家庭成員自行協調解決,預留迴旋空間,應該比較妥當。通姦罪亦同,尤其現今社會開放,男女雙方接觸異性機會太多,甚至連無遠弗屆的網路,也成為男女交往重要的媒介,男女雙方性觀念今昔迥異,已非傳統農業社會所能比擬,此時又如何以法律約束有婚姻關係的夫妻,防制其出軌?類此通姦罪之訴訟案,現今社會層出不窮,情節各異,要法官斷定訴訟夫妻雙方的內心感情世界及行為,不僅困難而且難服訴訟當事人。
另外,夫妻如因通姦相處失和,影響社會法益甚微,如以刑責強制干涉訴訟當事人的感情世界,必要嗎?司法果真能公平裁判夫妻感情糾紛嗎?恐怕未必,甚至治絲益棼,明顯浪費司法資源。
這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通姦罪除罪化,確實一定程度影響傳統家庭一夫一妻制之感情忠貞價值觀念,但是依法論法,它卻是一條必走的司法改革之路,不僅符合世界潮流及社會變遷需要,也符合社會期待,否則被判刑之一方勢將影響其未來人生及家庭生活,其付出的社會成本恐怕更大。
現在通姦罪已除罪化,接下來需要重視的問題,是如何在民法中,加入夫妻感情因一方變異造成他方傷害,如何彌補其損害?尤其如果因此離異,財產又該如何分配?恐怕需要慎重考慮,並且列入民法夫妻財產制,作明確之規範,俾資週延,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