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新聞/朱明珠 綜合報導)桃園市衛生局表示,上週五(10/13)接獲民眾檢舉,指「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販售美豬標示不實,食藥署立即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發現該公司竟將美豬產地標示為加拿大,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將依刑法第255條將移請司法機關調查。
食藥署表示,上週五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稽查,經查該公司販售2項美國豬肉產品「豬腳圓切片5片/斤-12Kg/箱 加拿大」、「豬腳圓切片4片/斤-12Kg/箱 加拿大」,其產品外包裝標示原產地為美國,現場提供下游業者出貨單之品名規格係「豬腳圓切 加拿大」,出貨單記載「加拿大」文字與外箱標示「美國」不符。
業者於稽查紀錄表示出貨型態為原箱出貨,不會改箱及改標,先前進貨加拿大產品販售,未更正出貨單產地資訊,業者坦承疏失。
桃園市衛生局表示,經查目前得知2項產品已流入6縣市(桃園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計61家業者,昨(14)日至桃園市下游33家業者稽查,發現產品外包裝產地「美國」與出貨單產地「加拿大」不符,導致下游業者誤認該產品原產地為加拿大。
衛生局表示,桃園市政府已啟動「桃園市進口豬肉稽查專案計畫」,優先針對源頭工廠、輸入業與販售業查核,於現場確認豬、牛肉產地標示及執行乙型受體素類(含萊克多巴胺)抽驗,目前完成查核輸入業及冷凍冷藏肉品製造業者共15家,其中2家有進口美國豬肉,經查其進銷存紀錄與產品標示皆符合規定;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另於上游業者處抽驗10件進口豬肉檢驗乙型受體素,檢驗結果均合格。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確實遵守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於餐廳內及散裝肉品販售處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或於製造產品外包裝上如實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並保存肉品來源佐證資料備查,未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倘若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最後,食藥署強調,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