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2023-08-30 15:59
營建署組長藉前瞻計畫涉收賄案 北院令850萬元交保
前營建署組長張之明(中)涉藉前瞻計畫貪污收賄逾新台幣7000萬元,案經起訴29日移審,法官訊後裁定850萬元交保,張之明辦理交保完成後,在法警陪同下離開法院。中央社
(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 綜合報導)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藉前瞻計畫而貪污收賄逾7000萬元,北檢28日起訴,29日移審。北院認定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台幣8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及住居。
此外,北院法官諭知同案被告、業者陳登來以3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全案緣於,張之明涉嫌利用審核前瞻計畫補助機會,收受業者賄款及不正利益共計756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28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張之明,並求刑25年,陳登來等3名共犯也一併被起訴。
案件29日移審,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召開接押庭,在押的張之明、陳登來被提訊出庭。
根據中央社,張男否認犯罪,哽咽說已一無所有,財產被查扣,盼獲釋回家陪父母。台北地院法官諭知以新台幣850萬元交保。
檢方指控,張之明與他人有在中國投資哈密瓜事業,檢調搜索也查扣大量現鈔,本案犯罪金額高,還有不明金額疑放他處,未扣足額犯罪所得,張之明涉犯貪污重罪,有高度逃亡可能,他與同案被告張騰龍有高頻率見面,且張騰龍曾說,張之明會先拿走一半賄款,聲稱要打點「下面的人」,尚有潛在收受不正利益部分待調查,請求繼續羈押張之明。
張之明庭上否認犯罪,他主張已經向營建署申請離職,他不會回去上班,沒有要打點「下面的人」,且他沒有台胞證、護照已過期,他認為張騰龍是為求自保而做偽證,他不會跟張騰龍見面。
張之明一度哽咽稱,父母都已高齡,他現在只想回家盡孝,他已經一無所有,財產也被查扣。
法官彭慶文庭末表示,依現有證據資料,審酌各項情形,張之明無羈押必要,諭知8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以及限制住居。
法官在庭末諭知2人均交保並給予覓保時間4到6小時,若覓保無著,將重新開庭審理。
首次發稿: 2023-08-28 13:58
(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 綜合報導)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嫌利用審核前瞻計畫補助機會,收受業者賄款及不正利益共計756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天(8/28) 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張之明,並求刑25年。
檢方指出,政府自民國106年起推動前瞻計畫中的「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110年起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均由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採競爭型補助方式審議,由地方政府針對中央所提附經費的政策或計畫,由有意願的執行者經過一定程序而提出計畫書,經過公開的專業評選過程,擇優進行差別性補助。
檢方起訴指出,信創公司負責人陳登來自106年起,即以自己經營的公司協助地方政府撰寫計畫書,向營建署申請補助。陳登來為求計畫案通過審核,找上對外宣稱可協助打點營建署官員、當時擔任某立委辦公室主任的張騰龍,再藉由張騰龍認識張之明。
中央社引述起訴書表示,陳登來透過張騰龍轉達行賄的意願,張之明利用核決職務權限,或對陳登來的相關提案計畫進行指導,讓73項提升道路品質等提案計畫(包含屏東縣12件、澎湖縣4件、雲林縣43件、南投縣5件、嘉義縣8件、彰化縣1件)順利審查通過。
檢方調查,陳登來則依各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約1至3%不等比例,陸續交付賄款共新台幣6452萬元給張騰龍、張之明。這些賄款由2人朋分後,部分存入張之明本人及親屬等帳戶、部分用以購買賓士車及支付張之明婚外情對象黃姓女子(139萬5000元)等。
檢方查出,張之明與張騰龍共同投資的養殖事業於110年底至111年3、4月間要擴建黑蜆養殖基地需求,要求陳登來代為支付工程款,而該工程款可用於折抵後續申請補助案賄款,陳登來為讓申請補助計畫順利不被刁難,支付相關工程款共計約1000萬元。
另外,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於109年4月間,公告招標「市區道路BIM應用探討案」,由江姓業者合作的團隊得標,江姓業者以每2至3週1次頻率,安排宴請張之明及詹加欣,張、詹指點江姓業者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讓江姓業者提升順利取得標案機會。
檢方統計,張之明接受招待共49次、詹加欣接受招待共36次,總計張之明共收受江姓業者不正利益16萬1479元,詹加欣則共收受不正利益8萬4182元。
檢方指出,張之明於110年11月間結識黃姓女子,雙方隨即交往並多次發生親密關係,張之明要求江姓業者支付購車給黃女的頭期款70萬元。黃女於去年10月間產子,張之明則要江姓業者每月匯款到黃女帳戶,總計81萬6000元。
此外,一名莊姓業者因對施作公共工程道路的設計經驗不足,為向張之明請求協助,自110年3月至今年2月間,陸續邀約招待張之明飲宴、歡唱及女性陪侍與飯店住宿、性服務,張之明因此協助莊姓業者順利通過9個案子(嘉義縣7件、台南市2件)的審查。總計張之明共收受不正利益17萬2756元。
檢方另查出,法務部廉政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於111年8月25日函請營建署提供雲林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110、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預算執行明細表等資料,張之明於同年8月30日,將前揭函文內容翻拍,並使用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張騰龍知悉。
台北地檢署今天(8/28) 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洗錢防制法、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起訴張之明、張騰龍、詹加欣、陳登來等4人。
檢方認為,張之明身為營建署組長,收受廠商賄賂,貪聲逐色,犯後毫無悔意,且其所收受的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7567萬餘元,向法院求刑25年。
檢方指出,詹加欣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張騰龍長期擔任不同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或執行長,竟充當收賄官員的白手套,羈押後坦承犯行,並全盤托出本案案情始末,對收賄流程詳細交代,請法院依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
江姓、莊姓業者在偵查中均坦承行賄犯行,深表悔悟,檢方將2人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2年,並命2人分別向公庫支付200萬元、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