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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7月1日起不得銷售含塑膠微粒的產品

如經查獲違法販賣時,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者下架、回收或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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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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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英文新聞 / 林靜怡 綜合報導)為了維護環境與海洋的永續,世界各國早已開始禁售與禁用含塑膠微粒的產品,台灣環保署今(19)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自7月1日起將禁售含塑膠微粒的6大類產品。

環保署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含塑膠微粒的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磨砂膏、牙膏等6大類產品,如經查獲違法販賣時,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者下架、回收或退運。

環保署還說,塑膠微粒於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多屬於額外添加的成分,使用後經沖洗流入水域及海洋,因其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於是在去(2017)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並管制上述6大類產品,另為利稽查判定與業者自我品管的依據,於去(2017)年11月14日公告「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含塑膠微粒材質的定性檢測方法(M907.00B)」。

環保署提醒,民眾於選購前述6大類產品時,如產品外觀廣告有宣稱去角質、淨化毛孔及深層清潔功能,或使用含柔珠或微粒等用詞,民眾因檢視產品全成分的標示內容,倘若出現聚乙烯Polyethylene (PE)、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尼龍Nylon…等疑似添加塑膠微粒的商品資訊,並可提供環保局進行後續稽查、檢驗作業。

環保署補充,自今(2018)年1月至4月各縣市環保局共計稽查製造、輸入業257家次、654件商品,其中僅有1家製造業者負責人不在而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並於5月份複查合格,其餘業者均符合規定。

更新時間 : 2024-03-19 13:04 GMT+08:00